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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陆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4月1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0元,由原告朱**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山民初字第705号
  •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曾用名朱某乙),男,汉族,2006年6月9日出生,张掖市甘州区居民。

  • 法定代理人朱某丙,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肃南县居民。系原告朱某甲之父。

  • 被告陆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大学文化,张掖市居民。现住山丹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文鑫

  •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