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凉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孙*某所生男孩孙*甲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给付。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孩子抚养费12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凉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相锦
书记员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