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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以被告李某某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在审理中经审查发现,本案涉诉原告为“汪某某”,但抚养费的权利人为李**。本案的原告应为李**,在被监护人未成年时,其一起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能以原告身份主张抚养费。经口头向原告汪某某释明后,其电话中以诉状为律师书写为由拒绝变更原告身份。因本案诉讼主体中的原告不适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不但要符合形式要件,而且应当符合实质要件。而本案涉诉的原告为“汪某某”,但抚养费的权利人为李**。本案因诉讼主体中的原告不适格而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其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凉民初字第2467号
  •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汪某某

  • 被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文科

  • 书记员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