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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张**于2010年离开原告提供的原户籍所在地凉州区东关街福利社区市民南路90号,至今下落不明,故,本院不能向其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法定代理人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需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被告到庭,但原告法定代理人又不交纳应有其负担的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虽享有起诉的诉讼权利,但其起诉的被告张**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适用公告送达原告法定代理人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凉民初字第3489号
  •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范**,男,200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福利社区市民南路90号,学生。

  • 法定代理人范永红,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富阳路90号,现住武威市经济适用保障房(武威十三中对面)5号楼164号。

  • 被告张**,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下落不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志河

  • 书记员郭万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