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张**于2010年离开原告提供的原户籍所在地凉州区东关街福利社区市民南路90号,至今下落不明,故,本院不能向其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法定代理人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需适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被告到庭,但原告法定代理人又不交纳应有其负担的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虽享有起诉的诉讼权利,但其起诉的被告张**下落不明,本院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适用公告送达原告法定代理人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男,200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福利社区市民南路90号,学生。
法定代理人范永红,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富阳路90号,现住武威市经济适用保障房(武威十三中对面)5号楼164号。
被告张**,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下落不明。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志河
书记员郭万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