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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司*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任志*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司*因抚养费纠纷,于2015年7月31日经定西市安**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依据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女孩李**由原告司*抚养,被告李**负担李**的抚养费每月6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现经双方协商,上述抚养费给付方式变更为,由李**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孩子李**抚养费50000元(不包括已付的36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司*关于抚养费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内民调确字第11号
  •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李**,男,汉族,职工。

  • 申请人司*,女,汉族,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志勇

  • 书记员孙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