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任志*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司*因抚养费纠纷,于2015年7月31日经定西市安**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依据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女孩李**由原告司*抚养,被告李**负担李**的抚养费每月6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现经双方协商,上述抚养费给付方式变更为,由李**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孩子李**抚养费50000元(不包括已付的36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司*关于抚养费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李**,男,汉族,职工。
申请人司*,女,汉族,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任志勇
书记员孙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