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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康*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0年9月14日原告母亲黄*甲与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协议确定原告由母亲黄*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成年。被告自2010年10月起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探视孩子一次。2011年8月原告监护人黄*甲未经被告同意,将孩子姓名申报公安机关由原名康*乙更名为黄思源。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给付抚养费至2013年6月,后因被告以原告监护人没有告知其孩子上学的具体地点,未行使探视权为由,拒付孩子抚养费,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另查明,被告每月工资收入总额为311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户口本复印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临洮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的陈述、临洮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经审查,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达成的每月给付300元的协议,明显低于被告月工资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应适当增加,故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监护人黄*甲未经被告同意将孩子姓名变更的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复函》精神,原告的做法不当,应予恢复孩子姓名,但被告以此为由拒付抚养费,其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时履行法定义务。被告主张孩子黄**与其没有父子关系,但原告监护人提供的原告户籍信息,证实黄**曾用名是康**,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被告提出每月由原告母亲和其轮流监护和增加探视次数问题,考虑轮流监护方式对孩子今后的安全、学习、成长不利,且探视次数,已由本院在(2010)临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为每月一次,原告母亲也不同意增加探视次数,故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二款、第18条(1)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康*甲自2013年1月起至原告十八周岁止,每月付给原告黄**法定监护人黄*甲孩子抚养费7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黄**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康*甲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黄*甲离婚时对被上诉人康*乙的抚养费已协商处理,且原审判决抚养费700元/月,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不符,明显偏高,450元/月较为合理;原审以黄**为被上诉人判决错误;为保障上诉人合法的探视权,每月的最后一周周末被上诉人应与上诉人一起生活两天。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康*乙服判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的户籍信息载明:其姓名于2013年12月25日已由“黄思源”变更为“康*乙”。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被上诉人的抚养费300元/月,明显过低,故被上诉人请求增加抚养费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经审查,原审认定的抚养费每月700元,未超出上诉人月工资收入的30%,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该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的探视问题,其法定监护人黄*甲与上诉人多次发生矛盾,因此,为保障上诉人合法的探视权,本院认为应明确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由于被上诉人姓名在一审判决后已由“黄思源”变更为“康*乙”,故本案被上诉人应为康*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临洮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

二、每月的最后一周星期六,上诉人康*甲探视被上诉人康*乙并随其生活一天。

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133号
  • 法院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医生。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曾用名黄思源),男,汉族,2007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学生。

  • 法定监护人黄*甲,女,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教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林

  • 审判员康生悌

  • 代理审判员黄莉

  • 书记员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