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贾**与被告张*于199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2月9日离婚,当时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由父亲贾**抚养,未约定被告张*承担抚养费,被告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现在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岁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称基本属实,因当时被告与贾*甲离婚时未分割财产,被告离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被告再婚后所生的双胞胎需要抚养,现只有依靠再婚后的丈夫打工所得支撑家里的支出,由此无法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被告只能同意负担每月200元的抚养费至原告满十八岁为止。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贾**与被告张*于199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4月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当时协议婚生子贾*由其父贾**抚养、贾**暂不要求被告张*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一直随贾**生活。
另查明:贾**再婚后生有一子,张*再婚后生育双胞胎一对,原告贾*现已在定西市安定区欧康小区香辣王火锅店打工,每月工资为1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2004)安**初字第68号案卷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因抚养费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本案原、被告虽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被告暂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被告现在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贾*抚养费200元应予许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贾*抚养费200元,至贾*年满18周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元,因简易程序减半而收费1398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贾**承担1348元、被告张*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贾*,男。
法定代理人贾某甲,男。
被告张*,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杰
书记员苑蕾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