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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陇民一初字第473号
  •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2000年12月18日生。

  • 法定代理人:梁某,男,汉族,1973年4月5日生。

  • 被告刘*,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祁大年

  •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