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某某,男,汉族,2000年12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梁某,男,汉族,1973年4月5日生。
被告刘*,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祁大年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