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诉被告楮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甲的法定代理人石*乙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石*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甲。
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系石某甲父亲)。
被告楮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米多军
书记员王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