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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楮海琴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甲诉被告楮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甲的法定代理人石*乙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石*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中民初字第63号
  •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石*甲。

  • 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系石某甲父亲)。

  • 被告楮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米多军

  • 书记员王永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