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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杨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杨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静威民初字第49号
  •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XX,女,生于1981年4月8日。

  • 被告杨XX,男,生于1977年9月27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健

  • 书记员程鹤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