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负担,退付原告张**35元。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法定代理人张海涛。
被告马*。
审判人员
审判员石林虎
书记员梁琇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