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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负担,退付原告张**35元。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庆西民初字第742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法定代理人张海涛。

  • 被告马*。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石林虎

  • 书记员梁琇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