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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星与郑**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与被告郑**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退付原告马星35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庆西民初字第383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

  • 被告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振江

  • 审判员唐俊峰

  • 代理审判员次文博

  • 书记员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