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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之母与被告2013年6月25日协议离婚时,达成原告郭某某由其母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但至今被告只付了1100元,加之原告患有先天性脑瘫,急需治疗。现请求: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0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协议离婚属实。被告已付孩子抚养费1600元。因被告去年干活时受伤,被告父亲也因车祸受伤、被告哥哥收拾地方遭土塌造成肝破裂,实在无力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之母姚某某与被告郭*甲于2013年6月25日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郭*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给孩子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完成高中毕业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事项,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存款,无住房;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的私人用品首饰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一方隐用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约定,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六、协议生效的时间和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环县人民法院起诉。男方:郭*甲女方:姚某某2013年6月25日。”某县民政局于当日向姚某某、郭*甲颁发了离婚证。后在履行过程中,被告郭*甲向姚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600元。另查明:原告之母姚某某与被告郭*甲曾于2010年1月26日举行婚礼,婚后于2010年9月13日生育女儿郭*某(现随姚某某生活),原告郭*某患有先天性大脑发育不全疾病。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郭*甲与原告母亲姚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办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郭*某由姚某某抚养,郭*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对该协议双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可。但在给付抚养费履行期限上,被告郭*甲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郭*某要求被告郭*甲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郭*甲目前经济困难,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不现实,应分期支付为宜。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郭**支付原告郭某某抚养费108000元。于2014年10月底前支付8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15年10月底前付50000元。2016年10月底前付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环民初字第626号
  •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某某。

  •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

  • 被告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晓峰

  • 代理审判员董廷宇

  • 人民陪审员陈兴国

  • 书记员解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