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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与被告王**抚养费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民初字第544号
  •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姜**,男。

  • 委托代理人姜丽萍,女。系姜晨峰母亲,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 被告王**,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军峰

  • 书记员彭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