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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某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禄*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禄*甲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禄*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正民初字第304号
  •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禄某甲,男,汉族,2005年10月4日出生,正宁县人,学生。

  • 法定代理人禄某乙,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系禄某甲之父。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正宁县人,农民。系禄某甲之母。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军录

  •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