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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李某某与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判令被告一次性承担原告医疗费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在与原告父亲共同生活期间患抑郁症,离婚先后曾多次自杀未遂,长期就医无积蓄;服装店开业一个月就听到原告患病的消息,把准备进货的0.7万元全部支付了医疗费;因原告父亲说原告的病是母体遗传,导致被告被退婚,已怀孕三个月被迫做了人流手术,现抑郁症复发,实在无力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原告父亲家庭、收入均稳定,目前有能力支付原告医疗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李**与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008年2月28日生李**。2010年2月,李**与郭某某分手,李**随李**生活,郭某某未支付抚养费。2015年3月,李**身体不适,李**带其先后去庆**民医院、西**童医院、西**院、北**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极为罕见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现已花费医疗费31899.73元,郭某某得知消息后,支付医疗费0.7万元。目前李**正在接受中药治疗,李**与郭某某就医疗费问题协商无果,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当事人的陈述;

2、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及法定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3、西**院、西**童医院、北**医院门诊病历3份,证实原告病情;

4、医疗费条据12张,证实原告医疗费支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郭某某未婚生育李**,双方分手时郭某某未支付孩子抚养费,现李**患重大疾病,李**独自承担费用困难,郭某某有义务分担。结合郭某某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李**已支出医疗费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郭某某支付李某某医疗费2万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初字第964号
  •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

  • 法定监护人李**(李**之父),男。

  • 被告郭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爱俊

  • 书记员徐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