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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与薛X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X诉被告薛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诉称:原告之母万XX与被告薛X于2009年7月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万XX抚养,被告当时未支付抚养费,现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被告薛X辩称:被告与原告之母万XX于200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薛*由被告抚养,次子薛X由万XX抚养,现被告患病需要治疗,没能力支付原告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万XX与被告薛X于199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1998年10月21日生育长子薛*,2000年12月7日生育次子薛X,2009年7月28日万XX与薛X协议离婚,约定长子薛*由薛X抚养,次子薛X由万XX抚养,薛X一次性给付*XX生活帮助费7000元,债务5000元由薛X负责偿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薛X给付*X抚养费10000元(限2013年7月29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薛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正民初字第614号
  •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薛X。

  • 法定代表人万XX。

  • 被告薛X。

  • 委托代理人王XX,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曹红霞

  • 书记员雷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