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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诉称:我母与被告2010年10月12日通过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我应由被告抚养,可我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我从2012年10月12日以后一直由我母抚养至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现因我母无法承担我的抚养费用,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我抚养费50000元,支付我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从2010年10月12日起止2012年8月22日)二、讼诉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并非我不尽抚养义务,是原告之母不让孩子和我一起生活,我愿意承担原告这两年的抚养费,只是我现在经济条件不好,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通过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应由被告抚养,但从2012年10月12日以后,原告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由赵**支付赵**2010年10月12日止2012年10月12日的抚养费7200元(300元/月),限一年之内付清(2012年10月12日起止2013年10月12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宁民初字第930号
  •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又名赵**,男,汉族。

  • 法定代理人韩英,女,汉族,系赵嘉成之母。

  • 被告赵**,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宁梅

  • 书记员马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