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诉称:我母与被告2010年10月12日通过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我应由被告抚养,可我不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我从2012年10月12日以后一直由我母抚养至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现因我母无法承担我的抚养费用,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我抚养费50000元,支付我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从2010年10月12日起止2012年8月22日)二、讼诉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并非我不尽抚养义务,是原告之母不让孩子和我一起生活,我愿意承担原告这两年的抚养费,只是我现在经济条件不好,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2日通过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应由被告抚养,但从2012年10月12日以后,原告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由赵**支付赵**2010年10月12日止2012年10月12日的抚养费7200元(300元/月),限一年之内付清(2012年10月12日起止2013年10月12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韩*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又名赵**,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韩英,女,汉族,系赵嘉成之母。
被告赵**,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宁梅
书记员马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