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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26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回族,生于2002年9月16日,住临夏市,居民。

  • 法定代理人马魁,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11月16日,住临夏市,居民。

  • 被告马**,女,回族,生于1981年12月4日,住临夏市,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牟小平

  • 书记员马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