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男,回族,生于2002年9月16日,住临夏市,居民。
法定代理人马魁,男,东乡族,生于1978年11月16日,住临夏市,居民。
被告马**,女,回族,生于1981年12月4日,住临夏市,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牟小平
书记员马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