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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诉张*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自行商谈,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舟民初字第90号
  •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汉族,2009年1月19日生,甘肃省舟曲县人。

  •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生,甘肃省舟曲县人,系原告母亲。

  • 被告张*乙,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生,甘肃省舟曲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五权

  • 书记员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