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自行商谈,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汉族,2009年1月19日生,甘肃省舟曲县人。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生,甘肃省舟曲县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张*乙,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生,甘肃省舟曲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五权
书记员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