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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诉黄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舟民初字第61号
  •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包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甘肃省宕昌县人。

  • 被告黄某某,女,藏族,现年21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闵龙

  • 书记员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