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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少民初字第153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甲,2010年11月5日出生,男,回族。

  • 法定代理人马某乙,1985年1月5日出生,男,回族

  • 被告马**,1989年7月11日出生,女,回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洪玲

  • 书记员宋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