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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祁某某已预交50元),由原告祁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少民初字第212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祁某某,女,回族,1991年5月6日出生。

  •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90年6月1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媛

  • 书记员马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