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甲与被告邱*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邱*甲,男,汉族,2014年某月某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景某某,女,汉族,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邱*乙,男,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国华
书记员汪正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