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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少民初字第26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2006年某月某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女,汉族,1978年某月某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当某某,西宁方圆法律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汉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国华

  • 书记员袁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