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2006年某月某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史某某,女,汉族,1978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当某某,西宁方圆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国华
书记员袁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