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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甲诉周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周某某甲与被告周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甲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北民大初字第71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甲,女,汉族,2005年某月某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

  • 被告周某某乙,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立

  • 书记员陈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