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原告周某某甲与被告周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甲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甲,女,汉族,2005年某月某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81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乙,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立
书记员陈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