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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郭某某乙扶养纠纷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不在西宁不能到庭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北民一初字第353号
  •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甲。女,汉族。2002年某月某日出生,学生。

  •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 被告郭某某乙,男,汉族。1974年某月某日出生,青海路桥某公司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成

  • 书记员袁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