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曹得才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依据(2013)大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抚养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曹得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得才下落不明,工作已辞职,其本县桥头镇人民路23号1栋332室楼房已拆迁,无银行存款,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大城民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7000元的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蔡**,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曹得才,男,汉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建华
审判员车献奎
审判员蔡江波
书记员韩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