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男,土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贺某某,女,土族,1979年3月4日出生,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君
书记员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