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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贺某某抚养费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1727号
  •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土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 被告贺某某,女,土族,1979年3月4日出生,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君

  • 书记员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