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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木扎西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329号
  •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甲,男,土族,现年5岁,学龄前儿童。

  • 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土族,1986年9月7日出生,粮农。(系原告之母亲)

  • 被告:李*乙,男,土族,1986年9月7日出生,粮农。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晓东

  • 书记员蔡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