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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铁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其撤诉不侵害原告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民民初字第117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曾用名铁某某,女,汉族,2009年6月16日出生,学龄前儿童,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马淼,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铁某某,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小平

  • 书记员马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