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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某某诉被告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刚民一初字第66号
  •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东某某。

  • 被告梅某某。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拉毛多杰

  • 书记员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