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东某某。
被告梅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拉毛多杰
书记员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