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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门民一初字第601号
  •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

  •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忠明

  • 审判员刘延林

  • 代理审判员云生旭

  • 书记员郝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