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梅诉被告马**、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梅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青海省门源县人。
被告:马**,女,青海省门源县人。
被告:马**,男,青海省门源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贾武
书记员周毛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