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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某某与索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与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以孩子已成年,不主张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拉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即68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共民初字第30号
  •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拉某某,女。

  • 委托代理人宋晓燕,龙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索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切羊卓玛

  • 书记员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