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拉XXX与被执行人陈XX抚养费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婚生女达XXX由原告拉XXX抚养,被告陈XX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每半年支付一次。申请执行人拉XX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自动履行,所得案款6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拉XXX,女,藏族。
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德吉
审判员才旦
审判员完么多杰
书记员仁青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