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拉**与陈**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拉XXX与被执行人陈XX抚养费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婚生女达XXX由原告拉XXX抚养,被告陈XX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每半年支付一次。申请执行人拉XXX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X自动履行,所得案款6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兴执字第147-1号
  •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拉XXX,女,藏族。

  • 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德吉

  • 审判员才旦

  • 审判员完么多杰

  • 书记员仁青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