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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与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甲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寇*甲以湟中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甲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湟多民初字第550号
  •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寇*甲,男,2003年生,汉族,学生。

  • 法定代理人寇某乙(系原告之父),男,1976年生,汉族,无业。

  • 委托代理人寇某丙(系原告之祖父),男,1947年生,汉族,退休教师。

  •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彭某某,女,1980年生,汉族,教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吕永花

  • 书记员韩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