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甲与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寇*甲以湟中法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甲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寇*甲,男,2003年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寇某乙(系原告之父),男,1976年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寇某丙(系原告之祖父),男,1947年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女,1980年生,汉族,教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吕永花
书记员韩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