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及其监护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2004年10月出生,现住西宁市。法定监护人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系原告父亲。
被告杨*,女,藏族,1973年7月出生,系原告母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本才让
书记员沃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