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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及其监护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沁民初字第43号
  •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2004年10月出生,现住西宁市。法定监护人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系原告父亲。

  • 被告杨*,女,藏族,1973年7月出生,系原告母亲。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本才让

  • 书记员沃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