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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与多某财产及小孩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措*诉被告多某财产及小孩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钞海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措*诉称,我与多某于2003年同居生活,生有一儿一女,但是自从被告在外有外遇后就经常不回家,甚至对我又打又骂,不愿和我继续好好生活,多某作为一个活佛,我希望能考虑我们母子,同时我自已也不愿和多某解除同居关系,为现在来之不易的生活,望贵院能调解我们和好。

被告辩称

被告多某辩称,我与措*共同生活已有七年之久,但现在为琐事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原因在于她作风不检点,她也亲口承认她出轨的事实,几番保证还是屡教不改,也不好好操持家务,故为了达到心理平衡我也在外找了其他女人。现我和原告感情已破裂,故请求贵院解除我们的同居关系,且出于在经济条件上的考虑,我要求子女由我抚养,财产我可以适当多分她一点,望贵院准许为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措*与被告多某同居生活长达七年之久,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属同居关系。原、被告生有一双子女,长子6岁,长女4岁,同居前原告有财产20头牛(附带牛犊),同居期间的财产有:藏式柏木长椅6个、柏木茶几6个、柏木床4张、柏木电视柜3个、电视2台、藏式碗柜1个、大衣柜1个、炉子5个、闭路锅1个、太阳能3个、大发电机1个、男式摩托车3辆、面粉柜1个、炒面盒2个、冰箱1个、洗衣机1个、EVD2个、吉祥八宝盒1个、小电视1个(折叠式)、债务407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有一双子女,长子6岁,长女4岁,原、被告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应予平分,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原告的同居前个人财产20头牛(附带牛犊)应归原告所有。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长子俄某由被告抚养,长女桑*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但互享有探视权;

二原告分得的财产有:藏式柏木长椅3个、柏木茶几3个、柏木床2张、柏木电视柜2个、藏式碗柜1个、炉子2个、冰箱1台、洗衣机1台、太阳能1个、男式摩托车1辆、面粉柜1个、炒面盒1个、EVD1个、小电视1个(折叠式)、被褥若干,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

三县城的移民房归被告所有,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

四同居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同居前20头牛归原告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玉树**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曲民初字第05号
  • 法院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措*,女,藏族,现年24岁。

  • 被告多*,男,藏族,现年34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钞海燕

  • 书记员普措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