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扎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扎某某,女,藏族,系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一社牧民。
被告肉*某某,男,藏族,系青海省天峻县江河镇二社牧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南夸尖参
审判员多杰拉旦
人民陪审员肉巴
书记员赵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