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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扎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扎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扎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天民(一)初字第81号
  •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扎某某,女,藏族,系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一社牧民。

  • 被告肉*某某,男,藏族,系青海省天峻县江河镇二社牧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南夸尖参

  • 审判员多杰拉旦

  • 人民陪审员肉巴

  • 书记员赵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