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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未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被告李*某的婚生子。2010年3月16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李*某由母亲罗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成年止。现随着物价上涨及原告生活费用的增加,原告认为(2010)兴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其生活需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增加原告抚养费至每月1200元;2、强制执行今后的抚养费;3、偿还欠付的5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自认工资收入为每月4600元,并负担购房贷款,原告认可。原告称对被告欠付的抚养费已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教育、生活成本逐年增加是客观事实。被告自认月工资收入为4600元,原告予以认可,虽认为不是被告的全部收入,但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状况及被告的收入情况,对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法院酌情支持每月900元。原告主张强制执行今后的抚养费,待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另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不予处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的抚养费3000元,因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不予处理,故对原告以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费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付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此款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确拿不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主观判决,有失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的抚养费应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并且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通报抚养费的使用情况。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900元的抚养费并不高,符合实际生活标准。上诉人其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他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被上诉人的陈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调解书、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工商银行还款凭证各一份为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认工资收入为每月4600元,对此被上诉人李某某予以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李某某的抚养费应在上诉人李某某工资的20%至30%内支付,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某某每月支付被上诉人李某某抚养费为900元未超过上诉人李某某工资的2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改判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及应向上诉人通报抚养费使用情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银民终字第1416号
  • 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梓豪),男,200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北方民族大学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苗自治

  • 审判员王斐

  • 审判员彭云

  • 书记员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