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某与李*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银民终字第660号
  • 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回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回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牟锦

  • 代理审判员徐玉芳

  • 代理审判员吕婷婷

  •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