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某与刘*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4)贺*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银民终字第630号
  • 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宁夏贺兰县人,退休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被告刘某的姨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建玲

  • 代理审判员刘兆平

  • 代理审判员徐玉芳

  •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