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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某乙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抚养费7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抚养费9000元(750元*12u003d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兴执字第2697号
  •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201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法定代理人李某。

  •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蔡涛

  • 书记员张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