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5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201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志军
代理审判员何涛
代理审判员蔡涛
书记员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