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杨**与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2004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杨**,女,2011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杨**,女,2012年8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理人刘永梅,女,回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宁夏泾源县人,农民,系三原告母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代理人贾小峰,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杨**,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农民,系三原告父亲,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楠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