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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杨**与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杨**与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民初字第2565号
  •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女,2004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 原告杨**,女,2011年1月24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 原告杨**,女,2012年8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 法定代理人刘永梅,女,回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宁夏泾源县人,农民,系三原告母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 委托代理人贾小峰,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 被告杨**,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农民,系三原告父亲,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楠

  •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