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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法定代理人盛**)与黄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与被告**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981号
  •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女,汉族,2002年7月17日出生,现就读于银**四中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 法定代理人盛爱华,女,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原告黄小曼的母亲。

  • 委托代理人李丽桃,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黄海永,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宇翔

  • 书记员张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