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与被告**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黄**(法定代理人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女,汉族,2002年7月17日出生,现就读于银**四中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理人盛爱华,女,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原告黄小曼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丽桃,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海永,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宇翔
书记员张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