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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邓*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邓*抚养费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邓*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抚养费48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48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邓*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哺乳期。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武**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2013)贺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贺执字第202号
  •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武**,男,汉族,2005年8月31日,现住宁夏平罗县。

  • 法定代理人武众,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现住宁夏平罗县。系申请执行人武泽豪的父亲。

  • 被执行人邓*,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健

  • 代理审判员高波

  • 代理审判员夏恒普

  • 书记员张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