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武**与被执行人邓*抚养费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邓*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抚养费48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48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邓*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哺乳期。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武**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2013)贺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武**,男,汉族,2005年8月31日,现住宁夏平罗县。
法定代理人武众,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现住宁夏平罗县。系申请执行人武泽豪的父亲。
被执行人邓*,女,汉族,1982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健
代理审判员高波
代理审判员夏恒普
书记员张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