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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金民初字第21号
  •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女,汉族,1961年6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 被告徐*,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莉

  • 书记员盛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