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汉族,1961年6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徐*,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盛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