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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6月3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灵民初字第980号
  •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 被告王某某,男,回族,1973年出生,灵**丰集团某矿工人,户口所在地吴忠市利通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慧琴

  •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