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6月3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王某某,男,回族,1973年出生,灵**丰集团某矿工人,户口所在地吴忠市利通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慧琴
书记员刘婷